新北市私立聯順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派案機制&記點規範
制定日期:109/09/10
修訂日期:114/10/08
一、派案原則與順位
1.服務單位(B)主動發掘之個案優先承接
2.經照管中心認定特殊案指派、特殊語言溝通(原住民語、手語等)、高風險家庭等
二、群組注意事項
1.以群組派案為主,每單位2位人員進入,相關規則請入群後詳閱規定內容。
2.當貴單位為輪派單位(第一順位)時,會直接於CMS派案並在群組告知。
3.單位回覆時間原則為:
中午12點前派案一下午18點前回覆
中午12點後派案→隔日中午12點前回覆
4.若第一順位單位無人力,本單位則依據其餘B單位回覆順序派案。
三、記點規範及處理原則
| 編號 | 規範內容說明 | 記點 |
| 01 | 未於規定時間內回覆照會,或未於4.5個工作日內提供服務且未異動通報原因者 | 1點/案 |
| 02 | 回覆可接案,經照會後因服務人力無法調度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服務者(家屬更改時間例外) | |
| 03 | 未接獲照會服務項目卻先行提供服務(非突發性或臨時性照顧需求者),或未依規定於服務前簽訂服務契約者 | |
| 04 | 服務申報不實或未依計畫提供服務,經查證屬實者 | |
| 05 | 未依照顧計畫執行服務項目、未開立收據或巧立名目收費者 | |
| 06 | 服務期間發現異常(如外籍看護已到職、個案住院等),未能及時回報處理狀況及異動通報者 | |
| 07 | 專業服務單位未依中央延案規定時程(服務期程滿八次)與案家討論後提出,且無系統異動通報回報個案復能成效及討論結果者 | |
| 08 | 案家申訴、或與案家有衝突,經查為合作單位疏失或問題 | |
| 09 | 發生異常事件或其他違反服務規則,情節重大且未積極處理者 | 2點/案 |
| 10 | 服務單位人員對個案或家屬有不當言詞、態度不佳、身體言語傷害、推銷、借貸或偷竊行為等,經查證屬實者 | 停派 |
四、記點處理原則
| 累計記點點數 | 處理方式 | 備註 |
| 2點 | 暫停照會派案1個月(含非輪派個案) |
暫停照會派案起訖日
以E-mail告知為準
|
| 3點 | 暫停照會派案2個月(含非輪派個案) | |
| 4點 | 暫停照會派案3個月(含非輪派個案) | |
| 5點 | 當年度停止派案至年底(含非輪派個案),並重新評估隔年是否繼續合作 |
五、A單位派B單位情形

